開6槍送走通緝犯!台南警「符合用槍時機不起訴」:感謝司法挺我們 兇嫌媽媽哭了「怪警察有問題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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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因為勇警李承翰事件,讓越來越多人挺警察工作時的「合法用槍」,台南市員警顏利丞在去年4月時,為了救遭拖行的同事,與另一名呂姓員警一起救人,直接往翁姓通緝犯開6槍,導致翁姓通緝犯傷重不治,但這卻讓兇嫌家屬相當不滿,質疑警察有問題。

圖片來源: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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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ETtoday新聞雲》,台灣警察用槍時機一直都是個爭議,許多警察用槍後竟吃上官司,讓社會相當不滿「警察配槍不能用,到底要做什麼?要不要看看美國是給警察多大的使用自由」,而台南警用槍打死兇嫌的案例,經過1年調查法官裁定「符合用槍時機」給予不起訴,也讓顏利丞直呼「謝謝司法挺我們!」。

圖片來源:東森新聞


但兇嫌的媽媽卻相當不滿,質疑警察「他只是拒捕阿!為什麼不打腳?不可以打身上阿,打死我兒子就是不對!」,對此檢方表示「顏員依法逮捕通緝犯,開槍主要原因為見到同事生命受到安危,顏員認為開槍打輪胎無法立刻減損車子的行動力,不能阻止翁男在人車流量多的市區內失控駕駛,考量當下情況急迫,才會持槍朝車內射擊,主要目的是威嚇對方停車,不能以無法預料的風險,來阻止警察往擋風玻璃開槍,因此他是符合用槍時機的。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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